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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占焕三、席小慧、冯学成、葛美红、王建华、刘亚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财产刑执行部分,本院已于2025年11月28日发布案款发放公告,并对第一批3746名集资参与人进行了案款发放。截至目前,仍有119名集资参与人因身份信息不全、银行账户信息缺失或错误等原因未能成功接收案款。为保障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现将第二批案款发放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放对象 本次公告针对首次发放失败的119名集资参与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第二批信息异常名单”)。该部分人员因移交平台数据不全、无银行账户信息或提交的账户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首批案款发放失败。 二、发放资金计算方式 本案执行款不足以退还集资参与人的全部损失,故根据生效判决,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集资参与人退还比例=拟处置资金÷受损总金额=2182717.12元÷232863060.81元≈0.9373% 个人发放金额=《豫中德会鉴字(2020)第001-3号》附表列明的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退还比例 三、公告发布 本公告在本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集资参与人、被执行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本分配方案。 四、信息更正及案款发放 (一)更正方式:请本次公告的119名集资参与人(名单详见附件“第二批信息异常名单”)于2026年3月20日前,通过现场登记或邮寄材料方式向本院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 (二)现场办理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长安路与巡航路交叉口东北角)。 (三)若集资参与人死亡,案款由继承人领取的,领取人还需持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多个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协议等材料,到本院办理手续。 (四)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信息仍有误的,本院将登记在案,待补充材料完整后,另行按规定处理,不再单独发布公告。 五、相关提醒 (一)本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请广大集资参与人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二)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案款发还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如有其他问题,可电话咨询本院执行局。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0371-87089971。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第二批信息异常名单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关于公开处置报废车辆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我院拟公开处置报废 1 辆执法执勤特种车辆(囚车),欢迎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回收公司参与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报废车辆处置项目 2.处理内容:1 辆执法执勤特种车辆(囚车) 3.处理方式:报废回收 二、资质条件及报价资料要求 1.报价方(回收单位,下同)必须为具有合法经营权的工商企业,具有与处理标的相关的经营范围及处理能力。 2.报价方需提交的文件有: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授权委托人报名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报名、签订合同等事项);③拆解回收资质文件复印件;④加盖公司公章的报价表。 三、报名方式及要求 1.邮箱报名:参与报名的回收单位将报名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于3月 11日中午12:00前发送至邮箱 995973447@qq.com 进行报名。具体报废车辆的信息,可联系院办公室郭老师,联系电话:15638576669。 2.现场报名:有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回收单位应于3月 11日12:00前将要求的报名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密封递交,密封袋在密封口处张贴封条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名。递交地址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长安路与慈航路交叉口)5楼519室(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17803833065)。 3.3月13日上午 9:30,我院工作人员按照最终总报价“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回收单位。若最高报价相同,则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选单位;若最高价者放弃,则第二价高者中选,以此类推。我院将于中选结果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回收方并在本网站进行公告。 四、要求及其他 1.回收单位在中选后 7 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并将全部款项转入财政国库。部分附属零(配)件(警用装置)在车辆处置完成后按要求交回我院。 2.在回收、拆除、搬运、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及风险由回收单位自行承担。回收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因回收行为造成的包括环境危害在内的一切后果,由回收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若因处理发生任何事故,全部由回收单位承担责任。 4.回收单位在拆解、搬运完成后须对存放现场进行清理,恢复原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26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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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公告 (2023)豫0192执3305号 本院在执行坤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坤鼎中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坤鼎中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坤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法定代表人:崔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崔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标的:34,549,000.68元及违约金。 举报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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