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学生自发参与危险游戏造成人身损害,涉事学生、伤者、学校三方责任该如何界定?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一起来看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审理的校园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三与李四均为某小学在校生。一天午饭后课间休息时段,几个孩子一时兴起,自发玩起了“撞南墙”的游戏:一部分同学手拉手组成“南墙”,其余同学向“南墙”冲撞。
游戏过程中,李四用力撞击张三,致张三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张三为右股骨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及其监护人、就读小学以及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相应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自发危险游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各方过错程度不同,责任应予区分:
李四作为直接撞击者,其行为是导致张三受伤的主要原因,构成直接侵权,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张三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其自愿参与具有明显危险性的游戏,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相应减轻侵权人及学校的责任。
某小学在课间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从事危险性游戏,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因其已投保校方责任险,该部分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为支付。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判令李四监护人承担70%赔偿责任,某小学及保险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张三自行承担20%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虽是一起偶发的校园意外,却折射出校园伤害事故中常见的三个责任主体——侵权方、受害方、管理方,及其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①对未成年学生:远离危险游戏,切勿自陷风险。“撞南墙”等这些看似好玩、刺激的游戏,实则潜藏人身伤害重大风险,同学们切勿跟风参与。一旦造成伤害,不仅撞人者要依法赔偿,被撞者也可能因自身过错自担相应损失。
②对学生家长:做好安全教育,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家长日常应加强对孩子的风险教育,引导孩子自觉远离各种危险性游戏,确保自身以及他人安全。
③对学校:管理不可缺位,但非无限责任。学校仅对其管理疏漏负责,并非对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行为负责。建议学校建立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安全巡查机制,同时将安全教育融入校园生活日常,切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