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虽小
却关系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小区内随处可见的窨井盖
“伤人”后责任由谁承担
一起来看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日前审结的
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安某系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某安置小区居民,冬季的一天深夜,安某家孩子的物品不慎掉落至楼下小区草坪。安某下楼寻找物品时,踩到草坪里的窨井盖后跌落井下受伤。随后安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5000元。
安某居住的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将小区整体移交给办事处,后由办事处分配给合村并城待安置村民。被告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安某将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起诉至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余元。
法院判决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的窨井盖应尽到管理职责,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对安某踩踏坠落造成的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晚光照不足的情况下,进入草坪寻物时应谨慎观察周围环境,确保自身安全,但其使用手机照明贸然前往,其自身对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安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
案涉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已交付相关单位,且安某摔倒并非系窨井盖损坏未维修所致,物业公司辩称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赔偿的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安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
法官说法
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指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在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地下设施管理人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应由地下设施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定期对窨井盖进行检修、维护。同时,大家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尽可能不踩踏窨井盖,避免危险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