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商品、租赁房屋、用水用电、购票乘车、合伙经营、工程承揽等,我们的生活与合同密切相关。而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合法有效地解除合同,
一起来听法官怎么说。
为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队伍建设水平,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利用“周三晚课”开展集中学习活动。本次活动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李萌作为主讲人,以“合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为题,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典型案例等,为全体干警带来了一场颇具专业深度而又不失生动趣味的专题辅导讲座,受到广大干警普遍欢迎与一致好评。
下面,请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下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租客单方退还房屋钥匙
是否意味着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消灭合同关系限制,不再履行未履行部分、清算已履行部分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没有成立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不存在解除问题。二是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进行规定。三是有解除行为。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是解除行为;以一方当事人单方意思解除的,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即为解除行为。
因此,租客因自身原因不想继续租房了,其向房东说明并交回钥匙,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不因此而解除。虽然租客表明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愿,但因其不具备合同解除权,这种行为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其仍需继续支付房租。
划重点
只有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作出的解除行为才为有效。没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即使向对方发出了解除通知,而对方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也仍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首先必须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具备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
法定解除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合同法定解除又可以分成两类,一般法定解除和特殊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适用于全部合同类型。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特殊法定解除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仅适用于特定类型合同的解除,具有特殊性、专属性。
一般法定解除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种情形:
因山洪暴发,粽子厂的机器设备受损,粽子无法按时交付。这时粽子厂有权依照上述第(一)种法定解除情形,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种情形:
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粽子厂在双方约定交货日期前明确向买家表示粽子提供不了了,则属于上述第(二)种法定解除情形,买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种情形:
若到了端午节前第五天,粽子厂没有交货,买家催告粽子厂限三日内交付,而粽子厂仍然没有交付的,属于上述第(三)种法定解除情形。
第四种情形:
如果端午节已过,粽子厂仍没有交付粽子,此时粽子厂延迟履行的行为已经导致买家给员工发端午福利的目的不能实现,买家有权依据上述第(四)条规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特殊法定解除情形
例如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划重点
除具备以上解除条件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
有哪些注意事项?
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应贯彻慎重解约、诚实信用、务实经济的审判理念。注重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明确法律规范,对规范所包含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是否解除应综合考量合同目的实现、主债务履行情况、迟延履行的具体情形等。
划重点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还应综合考量权利方是否给予了义务减免、违约情形是否在疫情前已经出现、疫情后的剩余合同期限长短、合同义务履行是否持续受到疫情影响、疫情后恢复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等各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