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想着我们是外地人,在这里会吃亏,没想到你为我们着想,最大限度帮我们争取赔偿。感谢咱们道交中心的工作人员为我们做出的努力!真是调解有温度,诉前好处多啊!”来自福建的刘某和陈某握着特邀调解员李金论的手说。
交通事故起纷争
3月2日,刘某和陈某从福建到郑州航空港区洽谈业务,二人乘坐的汽车在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亳都路交叉口与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刘、陈二人受伤,因伤情不严重和业务上的原因,二人均未住院治疗。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陈二人不负事故责任。
刘、陈二人与付某多次进行沟通,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双方当事人来到郑州航空港实验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联合中心调解室,诉说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疑有偏袒拒调解
李金论了解到,付某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与保险公司联系后,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医疗费,不承担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付某也不想额外赔偿刘、陈二人。
于是,李金论邀请保险公司到场参与调解。经李金论与各方沟通,付某表示,为了能尽快解决纠纷,在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上,他愿意再赔偿刘、陈二人的一部分误工费。
正当李金论准备征询刘、陈二人的意见时,他们突然就情绪激动地站起来,说要打官司,任凭李金论怎样挽留,刘、陈二人仍是夺门而出。
原来刘、陈二人认为付某是本地人,怀疑李金论有偏袒之嫌。
后来,刘、陈二人先后咨询了两位律师和航空港区法院立案庭,发现与李金论所说出入不大,虽然付某只愿承担一部分误工费,但是考虑诉讼的金钱与时间成本之后,觉得还是调解更便捷。
讲情释法圆满结局
刘、陈二人再次来到道交中心调解室申请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李金论说:“我并不反对你们走诉讼程序,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伤势不重,完全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不仅能节约诉讼成本、节省诉讼资源,减轻你们两地奔波,而且还可以一次性赔偿到位。你们来自沿海地区,可能你们的生活节奏更快、时间观念更强,没必要把精力和时间浪费在打官司中。”刘、陈二人连连称是。
李金论随即约来了付某:“这次事故的发生,给对方的身心都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你作为全责方,换位思考一下,刘、陈二人为什么一直滞留在港区?还不是因为这场交通事故。刘、陈二人耽误了生意,改签了机票,交通、食宿都要花钱。即便不算生意上的损失,但总归打乱了行程,要求弥补一部分误工损失并不算过分。你也希望通过调解尽快解决这次纠纷,但既然选择调解,各方肯定都要退让一步。”对此,付某也表示认同。
当即,李金论又通过电话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经过李金论的努力,保险公司也愿意增加赔偿费用。
最终,各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该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和解促终结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郑州某文创公司一次性向安某某支付款项40 000元,安某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至此,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圆满落下帷幕。
法官普法
“公司欠债”是指公司需承担法律义务或责任,一般以金钱债务最为常见。公司有独立的人格,其义务和责任一般独立于其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出行的行为。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用好、用足强制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受到法律的严惩,树立司法权威,促使更多被执行人慑于执行威力,主动履行义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