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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吴青霞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2-21 08:44:23


(2021)豫0192刑更公示字第1号

罪犯吴青霞,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10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火龙镇龙西村1组。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病于同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20)豫0192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吴青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于2020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罪犯吴青霞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21)豫0192刑更2号之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将罪犯吴青霞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2021年8月2日,吴青霞以其患有心脏病、心底缺血、呼吸困难、高血压等,继续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吴青霞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4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

(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限满前邮寄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郑州市航空港区慈航路与长安路交叉口)第二审判团队419办公室;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

(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第二审判团队反应。

(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应的,可以可先打电话0371-87089994进行反应,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应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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