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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出具假证明 法院罚他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0-06-11 09:02:39


近期,在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对被告安某某和提供虚假证明的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某村村主任安某甲开出“罚单”,分别处以罚款10000元和30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向法院起诉,主张一套6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被告安某某为阻止岳某某获得该安置房,以达到个人侵吞的目的,于20191126日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关于“离婚后已收回女方安置房”的会议决议作为证据。201912月至20203月,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到办事处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安某某已将该安置房占为己用。那“一纸决议”是村主任安某甲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的,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证据。

被告安某某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以及村主任安某甲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安某某和村主任安某甲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和3000元的决定。

村主任安某甲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主动向法院递交了认错书,并积极缴清罚款。被告安某某当庭申请复议,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安某某于69日缴清了罚款。610日,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对村主任安某甲进行了训诫。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大量涌入人民法院,被诉讼参与人广泛使用到诉讼活动中,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个别村委会负责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出个证明只是一件小事,甚至认为这是一种“仗义行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妨害了正常诉讼活动,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小贴士:

知法、学法、守法,化解矛盾用法、解决问题靠法,这些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只要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被查实,法院就敢罚、敢曝,让其违法行为追究一次,后悔一生。法院对打击虚假诉讼的立场坚定、态度鲜明,绝不手软。

责任编辑: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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