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6日星期六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彭某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9-12-30 14:57:28


彭某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国与被告人彭某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1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某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原告购房款25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0.7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彭某亮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陆某国向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高新区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豫0191执7989号执行裁定,查封彭某亮名下位于河南省中牟县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3年。2018年5月13日,彭某亮将被高新区法院查封的房屋转卖给张某勤,张某勤分两次向彭某亮支付购房款共计55万元。彭某亮自供将收取的购房款用于日常经营和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6月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执行。港区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因彭某亮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港区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对彭某亮行政拘留十五日。陆某国后以彭某亮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9年6月11日向港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当日,彭某亮在郑州市第四拘留所被本院逮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彭某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彭某亮犯罪情节严重,且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取得自诉人的谅解。根据彭某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彭某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彭某亮,在判决书生效后,为逃避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登记在其名下已查封的房产转卖给他人,规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性质恶劣,最终自尝苦果。

责任编辑:韩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17501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