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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张某明、张某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9-12-30 14:56:10


张某明、张某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明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于2018年8月26日作出(2018)豫019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支付垫付贷款本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4 202.5元,被告人张某风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原告向港区法院申请执行。港区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30日向张某明、张某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张某明、张某风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港区法院于2019年3月5日对张某明、张某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河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张某明、张某风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9年5月5日向港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称张某明、张某风名下有车辆等财产,完全有能力能够履行上述义务,却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躲避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19年5月22日,张某明、张某风未按港区法院指定开庭时间来院,2019年5月23日,港区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决定逮捕。2019年5月24日张某明、张某风在精河县被公安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港区法院经查明认定,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风出资购买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以被告人张某明的名义挂靠于郑州某公司周口分公司,张某风是该车的实际车主。2017年9月11日,张某明出资购买东风牌仓栅式货车一辆。2019年6月12日至6月19日期间,张某明、张某风亲属给付河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2.5万元。2019年6月19日,河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张某风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各自所犯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根据张某明、张某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令被告人张某明、张某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明、张某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躲避执行,以为车辆挂靠别人名下,法院就无法执行,最终被判刑,有力的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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