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0日,原告乔某伟与被告人杨某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豫019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某敏偿还原告借款104800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8月23日,原告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及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法律责任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杨某敏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法院多次传唤、进行实地调查,并对杨某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6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杨某敏仍拒不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杨某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乔某伟与杨某敏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敏偿还欠款并写下悔过书,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中,乔某伟主动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该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