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法院经查被执行人确实无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日,原告王某亮与被告人赵某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8日作出(2017)豫019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某周退还原告预付的材料款10000元及违约金6840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8月2日,原告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及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法律责任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赵某周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法院多次传唤、进行实地调查,并于2017年8月18日对赵某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13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赵某周仍拒不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确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主动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该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