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某芳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罚金二千元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东、张某群、胡某涵与被告人高某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6)豫019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高某芳、高某威、雷某灵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胡某东、张某群、胡某涵转包费281617.65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0月22日,原告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及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法律责任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高某芳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法院于2017年11月查询被告人高某芳银行交易流水发现其银行账户有大额转账记录,并多次传唤且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高某芳拒不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高某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酌情从宽处罚。根据高春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高某芳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