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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发布:闫某、白某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6-11-01 17:21:49



——被执行人白某红、闫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为逃避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登记在白伟红名下的江淮牌汽车过户给他人,规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基本案情

2016年47日,原告尚某与被告人闫某、白某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16614日作出(2016)豫019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闫某、白某红偿还尚某89000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725日,原告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为逃避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人将登记在白某红名下的江淮牌汽车过户给他人,规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2016年1125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闫某、白某红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61129日被告人闫某、白某红已经偿还尚娟84 987元人民币,并且取得其谅解。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白某红将财产隐匿于他人名下,逃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各自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经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闫某、白某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院判处二被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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