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涉公职人员履行法律义务敦促函
被执行人尤其是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但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建设,同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向本院涉案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发出如下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凡在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机关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级基层组织、社区等)、公职人员,自觉到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如实申报财产。逾期仍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相关单位必须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对于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转移、隐匿财产、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有关财物等的,必须立即改正并积极协助。否则,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下列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被执行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一律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曝光,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相关网络平台、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报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向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五、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一律限制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六、对无视本通告、规避和抗拒执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人民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或限制消费、拘留、罚款的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将对其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及情节一律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纪委、监委、人社部门通报涉执案情,由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在此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机关单位、公职人员,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否则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和人身自由代价,并受到组织、纪律处理。
特此通告
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举报电话:0371-87089927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