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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 一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被开罚单

  发布时间:2018-06-30 09:45:13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诚信社会环境,628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霍某,开出一张六千元的“诚信”罚单。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霍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缴纳了罚款。

案情回顾

霍某是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20171023日,霍某停靠在路边的车辆被刘某驾驶的车辆撞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同时导致霍某车中的乘车人刘某某不幸死亡。后霍某将刘某的雇主,以及双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向自己赔偿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拆检费共计23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霍某先是向法庭陈述其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若霍某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商业险保险中的相应条款,保险公司将免予赔偿。

这下霍某可慌了,如果不能拿到这笔赔偿,对自己来说将是不小的损失。他猛然想起自己以前托朋友代办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便又向法庭提交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照片。霍某前后不一的表现引起了被告保险公司的怀疑,保险公司拿着霍某提供的证件一查,果然没有此证的相关信息。

法官向霍某释明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然后再次询问霍某,到底有没有相关从业资格证。面对法官的询问,霍某最终承认其并没有从业资格证,向法院提交的从业资格证并不真实。霍某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性质恶劣,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遂依法决定对霍某处以六千元的罚款。

法官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依法举证、如实陈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己方诉讼目的,甚至不惜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这种做法既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莫自作聪明,不守规矩,因小失大。

责任编辑: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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