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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息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8-06-22 11:38:47


80后的郑某大学毕业后,先后在郑州某银行、河南某投资公司工作。工作一段时间之后,郑某发现,公司一方面以支付较低利息方式吸收客户存款,另一方面把吸收到的存款高息贷给中小企业使用,公司从中挣取利息差,这种挣钱方式不仅来钱快、收益高,而且还十分容易操作,于是便在2010年年底自己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

随后几年,郑某以投资理财、投资房地产项目等为由,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和朋友介绍等方式,向120余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5500余万元。期间,郑某先后用集资款项为家人购买了豪车和豪宅。

后由于经营不善,郑某的投资公司资金周转趋紧。为改变这一现状,郑某开始直接将新收的投资款作为返利支付给投资人,并无抵押地向外放款,但仍未能改变捉襟见肘、岌岌可危的局面。2016年初,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者由于拿不到郑某许诺的利息,甚至连本金也无法要回,于是陆续向警方报案。

最终,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经过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一是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非法集资有违法律规定,投资者参与其中难以受到有效保护。

二是要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准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集资活动是否通过相应审批等。

三是经营投资一定要依法依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依法经营、理性投资。

责任编辑: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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