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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29 17:58:19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17)豫01921

本院根据苏令广的申请,于201796日裁定受理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为威尔森公司破产管理人。威尔森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12 28日前,向威尔森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与S102省道交叉口西南角台湾科技园A1-5号楼二层;邮政编码:451162;联系人:魏朝辉,联系电话:15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威尔森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威尔森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110日上午9时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中段喜度酒店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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