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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会议纪要》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14 09:15:43


郑航法〔201624 签发人:刘宏建


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会议纪要》的意见


各审判团队、各部门:

为规范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排除司法腐败风险点,杜绝暗箱操作,简化诉讼保全担保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实现合法债权,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15]28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作为试点,可以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向法院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具体办理工作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法院的要求进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16年310

责任编辑: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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