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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 法院审判团队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6 09:12:58


郑航法〔20161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

法院审判团队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审判团队: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岗位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审判团队岗位职责(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精神,建立起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我院司法体制机制创新改革的积极作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确定各审判团队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条 根据当前审判案件实际情况,本院先行设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审判团队。

根据审判案件数量变化等审判工作需要,再适时设立新的审判团队。

第三条 审判团队负责立案、信访、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等依法由本院完成的所有审判工作。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团队行使人民法庭审判职权,履行人民法庭审判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判团队由主审法官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和书记员2名组成。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调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人数。

第五条 主审法官主持本团队全面工作。

法官协助主审法官做好本团队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法官助理、书记员在主审法官、法官的指导下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第一审判团队负责立案、涉诉信访和诉讼服务工作。

第二审判团队负责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第三、四、五审判团队负责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

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再设立的审判团队职责另行确定。

第二章 第一审判团队岗位职责

第一节 主审法官岗位职责

第七条 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完成本团队的各项审判任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本团队案件审判任务,其中个人办理案件不得少于本团队案件数量的40%

(二)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三)决定是否诉前保全;

(四)对速调速裁、诉前调解等案件的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依法自主决定或者裁判,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主持庭审和合议庭评议;

(六)指导法官助理完成立案手续办理、裁判文书起草等相关辅助工作;

(七)指导书记员做好其他事务性工作;

(八)签发其独任审判和担任审判长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和其他程序性法律文书;

(九)负责本院涉诉信访工作;

(十)对本团队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法官岗位职责

第八条 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完成本团队的各项审判任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履行第七条第(二)至第(九)项及第(十一)项工作职责。

第三节 法官助理岗位职责

第九条 法官助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接待当事人,审查立案材料:

1、对可以立案的案件,为当事人办理相关立案登记手续;

2、对立案材料需要补正的案件,在主审法官、法官的指导下依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对不予立案的案件,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二)协助主审法官做好诉前保全工作,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三)协助主审法官、法官办理速裁速调、诉前调解等案件,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四)负责通知、送达、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工作;

(五)负责申诉复查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办理裁判文书上网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办理诉讼费缴纳手续;

(八)完成主审法官、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书记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书记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引导接待当事人、案件查询、材料复印等工作;

(二)按照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案件信息;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进行收存、保管、转交;

(四)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及时移交并办理卷宗流转手续;

(五)办理上诉、抗诉及其他案件的案件移送工作;

(六)负责团队的立案情况统计、收结案管理工作;

(七)在案件审判工作中,负责调查、合议、宣判等工作的记录;

(八)印制、核对、装订各类法律文书;

(九)整理、装订案卷材料;

(十)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做好卷宗归档工作;

(十一)完成主审法官、法官、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二、三、四、五审判团队岗位职责

第一节 主审法官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本团队案件审判任务,其中个人办理案件不得少于本团队案件数量的40%

(二)与本团队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担任审判长;

(三)独任审判案件;

(四)按照规定确定庭审时间、地点及其他庭审事项;

(五)制定案件审理计划,确保审判案件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进行;

(六)主持庭审和合议庭评议;

(七)依法决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查、鉴定等程序性事项;

(八)对所承办案件的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依法自主裁判,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指导法官助理完成起草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相关辅助工作;

(十)指导书记员做好与审判案件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一)签发其独任审判和担任审判长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和其他程序性法律文书;

(十二)对本团队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承担监管责任;

(十三)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法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法官依法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履行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十一)项及第(十三)项职责。

第三节 法官助理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三)按照主审法官、法官的指挥,代表主审法官、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主审法官、法官审核确认;

(四)负责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六)受主审法官、法官委派或协助其依法调查、收集、核实有关证据;

(七)负责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主审法官、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负责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负责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通知、公告、送达等工作;

(十一)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十二)列席庭审;

(十三)对案件处理提出参考意见;

(十四)按照主审法官、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十五)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的有关工作;

(十六)完成主审法官、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书记员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书记员在主审法官、法官、法官助理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团队的收结案管理工作;

(二)办理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三)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案件信息;

(四)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收存、保管、转交;

(五)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六)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调查、庭审、合议、宣判等工作的记录;

(七)印制、核对、装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八)整理、装订案卷材料;

(九)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做好卷宗归档工作;

(十)完成主审法官、法官、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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