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不兑现也算违约?直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找上门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杜某某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最终履行了付款义务。
案情回顾
2013年11月14日,杜某某和同村的周某合伙承包了19亩林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费共计30.3万元。由于二人经营不善,2014年,由杜某某出面,将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41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姚某、王某某二人。
但由于林地地面坑洼不平,双方口头约定,姚某先支付10万元定金,由杜某某对土地平整并加盖围墙后,双方再签订合同并付清剩余款项。但杜某某收到定金1年的时间里,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也拒绝退还姚某的10万元定金。
无奈之下,姚某以违约为由向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审理,判决杜某某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杜某某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约定的定金10万元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仅有8.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仅支持16.4万元,另外的1.8万元定金由杜某某返还原告。
2017年3月,姚某向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在对被执行人杜某某财产调查询问阶段得知,杜某某在收到10万定金后,就将10万元给了合伙人周某,而自己也不再参与该片林地的所有事情。杜某某认为定金已给了周某,自己也没有与姚某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怎么能算自己违约呢?执行法官得知事情原由后,多次前往杜某某家里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如执意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同时积极引导杜某某合理利用法律,向合伙人说明利害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017年6月14日,执行干警接到了杜某某主动打来的电话,请干警跟他一同前去周某家中解决此事。于是执行干警们又一次驱车前往蔡庄村,但未能找到周某,杜某某说:“我配合执行,我先跟你们回法院。”回到法院后,杜某某积极联系周某将10万元定金送到法院。当日下午,周某拿来了部分执行款,杜某某也与两位申请人达成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