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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开出首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罚单!

  发布时间:2017-04-10 14:40:22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经常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配合协助调查或执行。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有一些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法律后果,因而不积极履行甚至抗拒履行协助义务。

日前,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就向某办事处发出了一份《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这也是该院处罚的首例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违法案例。

2016年12月,在调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执行法官向某办事处发出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查封、冻结、提取向被执行人马某及其家人发放的征地补偿款20余万元。但在向该办事处发放相关法律文书时,相关负责人推诿扯皮,经过执行干警多次直接送达,才予以签收。20172月,法院执行干警再次来到该办事处,查询该项征地补偿款的落实情况时,发现该办事处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已经私自将征地补偿款中的7.5万元发放给被执行人马某及其家人。执行干警立即对该办事处负责人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并耐心讲解,反复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拒不协助的法律后果,但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仍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决定对该办事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追回已发放的被执行人马某的安置、补偿、补贴等各种款项7.5万元。近日,该办事处将已发放款项予以追回,并缴纳了罚款。


法官有话说:

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背景下,人民群众要真正享受司法获得感,必须坚决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缺乏强制手段的保障,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是捍卫司法权威尊严的“利器”和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在遭遇妨害诉讼行为时,在充分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坚决采取强制手段,该罚款拘留的决不能手软,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因少数单位和个人的拒不配合,导致法律“打白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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