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也可能触犯刑法?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骗取网购平台新人专属优惠,非法获利6600元,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该案提醒大家:“薅羊毛”有边界,法律“红线”碰不得!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为非法牟利,通过网络批量购买手机号,在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注册大量虚假新用户账号,领取平台新用户专属优惠券及各类折扣券,随后通过网银账户下单,以此套取平台为新用户提供的专项补贴。
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刘某通过该种方式,在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疯狂下单150余笔,累计骗取平台新人专属补贴金额6600元。可“羊毛”不是那么好薅的,刘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新用户身份、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网络购物平台购物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处其相应刑罚。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消费的普及,“薅羊毛”成为不少人日常消费习惯。“薅羊毛”的本质是享受合理优惠,而非牟利手段,因此应严守法律边界。一般而言,消费者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交易,根据网络购物平台发布规则而享受到的平台补贴、折扣或者其他优惠,属于合理“薅羊毛”,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消费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恶意利用系统漏洞等方式,致使平台作出错误判断并处分财物,数额较大的,该行为就不再是简单的“薅羊毛”,而很可能构成诈骗罪,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交易应严格遵守平台规则,诚信获取优惠,切莫因贪小便宜触碰法律的“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