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耐心调解,帮企业解决了大麻烦,也省得我来回奔波……”近日,郑州航空港区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衍生的系列审判执行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某路桥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承诺于2024年8月前向某路桥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等共计36000元。后某建筑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某路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某建筑公司可供执行财产,遂依法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某路桥公司认为,宋某、宋某某、白某系某建筑公司股东,且均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遂向法院申请追加三名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材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并未“就案办案”直接移交执行异议立案审查,而是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决定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先行对证据进行固定,并听取被申请股东的意见,与执行部门沟通研讨申请人意见的合理性。
在初步认定被申请股东应当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一方面从法理角度出发,向几名股东释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入手,劝说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着眼长远互谅互让。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某建筑公司股东宋某、宋某某最终同意清偿公司欠付的租赁费。后承办法官与执行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宋某、宋某某及时将执行款转至法院执行账户,并第一时间与申请人联系发放。某路桥公司也向法院撤回追加几名股东为被申请人的申请,至此,与该纠纷有关的审判、执行案件均得到妥善化解。
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紧紧围绕“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工作思路,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坚持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案件办理始终,努力“不让纠纷成为诉、不让诉成为判、不让判成为执、不让执成为难”,努力追求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受到当事人和群众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