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部署,依法严惩不诚信诉讼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2月26日上午,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召开打击不诚信诉讼新闻发布会,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分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梁超鹏出席发布会并通报年度工作情况,综合审判庭庭长田野通报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分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崔长松主持发布会,河南日报、河南广播电视台、河南法治报、顶端新闻、郑州日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应邀参会。
打击不诚信诉讼——绝不手软
“诚信诉讼是诚信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发布会上,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分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梁超鹏通报了2024年打击不诚信诉讼整体工作情况。2024年,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持续加大不诚信诉讼打击力度,年度针对滥用诉权、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先后作出拘留、罚款等司惩决定24件,其中,拘留2件,罚款22件,罚款总额21万余元,最高罚款金额5万元,向全社会传递出诚信获益、失信受罚的鲜明导向。
防控不诚信诉讼——我们这样做
为防范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郑州航空港区法院采取多项举措,积极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流程防范化解工作机制。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持续加大打击不诚信诉讼宣传力度,组织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二是提升识别防范能力。定期开展防范虚假诉讼专题辅导讲座、打击不诚信诉讼经验交流活动等,提升干警对不诚信诉讼的识别防范能力。三是建立依法惩治机制。将打击不诚信诉讼作为重点工作,加大审查力度,鼓励、支持、监督办案人员依法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四是推动形成工作合力。联动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打击不诚信诉讼广泛共识和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诉讼生态。
@诉讼参与人——请看这里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原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向社会发布4起打击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原告与被告之一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丈夫张某与被告苏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相关损失。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吕某据以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之一《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其中安置补偿对象签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后经调查,吕某称其与丈夫张某的安置补偿协议不慎遗失,为确保顺利立案,二人商议后借用吕某父亲的安置补偿协议,在其上面加以涂改、复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张某在接受本院询问时,谎称伪造证据行为系受其委托律师教唆,在随后的陈述中又对这一说法予以否认。
鉴于吕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伪造的证据,张某协同吕某伪造证据,并在本院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时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对吕某、张某二人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伪造证据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警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如实提供证据,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二:被告故意逾期举证浪费司法资源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诉被告某建筑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过程中,依法向某建筑装饰公司送达了应诉手续,某建筑装饰公司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庭审结束后,本院向某建筑装饰公司邮寄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其收到后三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某建筑装饰公司签收证据材料后,未按要求提交质证意见,后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某建筑装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于二审过程中提交证据,导致一审判决结果被改判。
鉴于某建筑装饰公司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故意迟延举证至二审阶段,严重违反诚信诉讼原则,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依法应予严惩,本院遂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及时收集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逾期举证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某建筑装饰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一审程序,迟至二审阶段方才提交证据,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依法应予以相应惩处。
典型案例三:原告提供虚假证据妨害诉讼秩序
【基本案情】
贺某诉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贺某为证明己方网约车停运损失,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车辆日收入流水,以及其车辆挂靠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具的《停运损失证明》。因收入流水及证明中载明的日收入水平明显高于本地网约车运营收入平均水平,本院遂对贺某提供的以上证据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发现其提供的日收入流水并非自己车辆的收入流水,《停运损失证明》系某汽车服务公司职员周某某应贺某要求出具,内容与车辆实际收入不符。
本院根据查明事实,认定贺某以及为其出具《停运损失证明》的周某某和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民事诉讼中隐瞒案件事实,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法作出对贺某罚款2000元、对周某某罚款1000元、对某汽车服务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贺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贺某汽车挂靠公司及公司职员周某某等为其不法行为提供帮助,不仅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贺某等人的教训,提醒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活动时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切勿弄虚作假、弄巧成拙。
典型案例四:被告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法院审理案
【基本案情】
韩某某诉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马某辩称并多次强调,其与原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通过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只是中间人,没有收到原告支付款项,收款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刑事立案。后本院以该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马某进行询问时,马某承认自己因与韩某某置气,在法庭上故意编造了韩某某通过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其与韩某某之间平时多有资金往来,双方之间没有债务纠纷,只是合伙做生意时的账目没有算清。
鉴于马某违反诚信诉讼原则,故意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妨害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本院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虚假陈述不仅直接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威胁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等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对虚假陈述当事人马某进行处罚,不仅是对其个人的教育,也提醒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秉持诚信、善意原则,切莫以身试法招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