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答辩、拒不提交证据,二审提交证据,导致一审判决结果被改判,日前,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因故意逾期举证、浪费司法资源被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罚款5万元。
原告胡某诉被告某建筑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郑州航空港区法院一审过程中,依法向某建筑装饰公司送达了开庭通知书、传票等应诉手续。某建筑装饰公司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庭审结束后,法院向某建筑装饰公司邮寄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其“收到后三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某建筑装饰公司签收该证据材料后,未按要求提交质证意见,后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某建筑装饰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并于二审过程中提交证据,导致一审判决结果被改判。
鉴于某建筑装饰公司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意逾期举证,迟至二审阶段方提交证据,严重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依法应予严惩,郑州航空港区法院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经训诫,某建筑装饰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全额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