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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法普法丨寄递盗版图书,也“刑”!

发布时间:2024-11-20 15:42:58


为牟利铤而走险,帮助他人邮寄盗版图书,一快递小哥将自己送进监狱,一起来看郑州航空港区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间,葛某、盛某(另案处理)伙同有关人员,在多个网络购物平台注册网店,对外销售盗版图书。黄某系快递业务员,其明知葛某、盛某寄递的是盗版图书,在收取寄件费后,将盗版图书发送快递至各地。经鉴定,葛某、盛某销售的图书系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二人通过网店售卖盗版图书数额共计170余万元。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权利人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

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不仅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图书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消费者阅读体验,应坚决予以抵制。快递企业收寄快件时应严格履行验视义务,根据我国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禁止寄递。明知是盗版图书而寄递的,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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