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主动联系法院
要求与原告协商付款
原因竟是
——
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
保全申请
依法冻结了被告的有关财产
2023年8月14日,某科技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将两个地块的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转让给某物业公司,转让费共计100万元,协议同时约定了分期付款的金额和时间。
协议签订后,某物业公司如约受让了物业管理服务权益,但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70万元的转让费,剩余30万一直未予支付。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某物业公司诉至郑州航空港区法院。
速度“加”一下
立案后,经法院工作人员释明有关法律规定,某科技公司向案件承办法官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案件有关材料后,迅速作出保全裁定,并于当日移送保全组执行,保全组依法冻结了被告有关财产。快速反应机制的启动使财产保全“进度条”从头到尾跑出了加速度。
调解“缓”一下
“法官您好,我这边是某物业公司,关于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协议付款的事,我们想与对方再商量下……”得知财产被法院冻结,某物业公司坐不住了,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会积极与对方协商,确定具体付款事宜,希望能够尽快解除对己方财产的保全措施。见被告主动谋求问题解决,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悉心做起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调解工作。
纠纷“解”一下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反复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科技公司同意给物业公司一个星期的宽限期,并自愿放弃利息等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表示将积极筹款,如期足额支付剩余款项。一个星期过后,某科技公司顺利拿到了物业公司支付的30万元,并向法院递交了解除保全和撤回起诉的申请。一场原本可能进入“拉锯战”的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普法小贴士
我们通常所说的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主要是在立案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及时进行财产保全是确保胜诉权益有效兑现的重要手段,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时,可根据需要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