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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出事,同饮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16 11:03:28


好友相聚,饮酒助兴

你敬一杯,他回一盏

欢乐加倍

同桌饮酒后

返回途中,意外身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件回顾

近日,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郝某因聚餐喝酒返回途中意外身亡,郝某的妻子、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起参加聚餐的七个同桌承担侵权责任。

郝某及七被告共同在饭店吃饭,期间八人一共喝了一瓶白酒、一壶葡萄酒、四瓶啤酒。饭后,郝某由被告甲、被告乙送到安置区后,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倒地昏迷,经路人打120急救送至医院。郝某在医院救治期间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后因多脏器功能不全死亡。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共饮行为使共饮者产生互相提醒饮酒不过量和对醉酒者的照顾、护送及安全注意义务,有义务作为却不作为及作为不当的,构成侵权。本案中,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后骑电动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此其应当对自身的受伤及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但七被告未在郝某饮酒后通知其家属或将其送回家中,存在不当之处。

基于公平原则,综合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七被告共同承担全部损失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总金额9万余元。

法官提醒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聚会喝酒,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见好就收,不要过度酗酒,也不要强行劝酒、灌酒。如果有朋友喝醉了,一定要尽好安全护送义务,并提醒其家人做好看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86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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